《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(草案)》已于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,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。由于在前期向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,有单位反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,我局重新拟定了《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(草案)》,现重新征求社会意见。如有修改意见,请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我局反馈。感谢您的参与!
征集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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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:程燕
联系电话:0566-2044169;地址: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红森大厦B座608室
附件:1.《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(草案)》
2.征求意见反馈表
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2023年12月27日
《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(草案)》起草说明
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,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,是一场势在必行的革命。通过专项地方立法来系统引导、规范、强化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,以法治方式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部署,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需要,也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。
一、立法的必要性
1.制定《办法》是推进我市城市绿色发展的需要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提高,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迅速增长,环境隐患日益突出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,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,促进资源回收利用,也是我市文明创建的必备条件之一。想要做好这件事,除了靠宣传教育外,还需要有刚性的制度约束来逐步培养市民垃圾分类投放的好习惯。通过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,规定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应负的责任和义务,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,才能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落实。
2.制定《办法》是着眼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选择。党和国家已把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国家发展战略。2015年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》,将垃圾分类制度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任务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。2019年,住建部等九部门印发《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;到2025年,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。制定《办法》,就是将国家有关垃圾分类制度要求细化落实在办法中,以在我市落地生根。
3.制定《办法》是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需要。新修订的《固废法》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,修订后的《固废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分类投放、分类收集、分类运输、分类处理体系建设,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,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,促进可回收物充分利用,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。这是生活垃圾分类首次被纳入国家立法当中。全省共有13个地市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,其中合肥等6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,安庆等7市制定了地方性政府规章,而我市于2017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《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》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,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。
二、起草过程
2023年9月,围绕生活垃圾产生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各个环节,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、法工委、市司法局赴苏州、无锡、马鞍山、铜陵等地开展立法调研、论证。通过学习借鉴,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定了《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(草案)》,并且于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在市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。由于在前期向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,有单位反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,我局重新拟定了《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(草案)》。
三、通过立法想要解决的问题
(一)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未做到全覆盖,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储备知识不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