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0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保障政策
发布时间:2025-04-27 16:10 信息来源:12345热线

60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保障政策

1.60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的认定标准,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:(1)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;(2)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、公私合营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民主党派,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;(3)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力,或者年老体弱,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;(4)精减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。
2.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,参照池州市上年度城镇低保实际补差平均水平执行。池州市2024年城镇低保实际补差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603元,2025年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(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)生活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3元(原生活救济标准每人每月585元,提高18元)。
2.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,参照池州市上年度城镇低保实际补差平均水平执行。池州市2024年城镇低保实际补差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603元,2025年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(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)生活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3元(原生活救济标准每人每月585元,提高18元)。